時間:2015年02月08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行政與法試論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推薦本站特色雜志:《行政與法》是由吉林省行政學院主辦的綜合性學術刊物。《行政與法》以“堅持正確導向,追蹤社會熱點,探討行政科學理論,關注法學研究”為辦刊理念,把“為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為讀者提供權威法律信息,為提高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技能和水平”作為辦刊宗旨,集專家學者智慧,刊發學術精品。注重理論性、實踐性、創新性;體現政策性、方向性、權威性;突出專業性、應用性、前瞻性。
關鍵詞:行政與法,非訴訟,行政案件,執行
摘要: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一種制度。
一、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特點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具有以下特點:
1、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雖然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申請人也為行政機關,但非訴行政案件強制執行權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人民法院。
2、執行根據應該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進入行政訴訟,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判,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執行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定確定的權利人。被執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訴行政案件強制執行的是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體現,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能否履行,直接關系到行政機關的職權是否和以實現。因而,在通常情況下,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應為行政機關。作為行命名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被執行人,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只能成為被執行人,不能成為執行申請人。
不過在特殊情況下,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也可以是生效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4、執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起訴期間內沒有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人民法院才能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法院已經受理,即使其沒有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4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適用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范圍是:凡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強制執行權,以及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皆享有強制執行權時,行政機關都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7條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6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定的義務人。(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