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0月15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陪審員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非司法人員作為陪審員參加案件審判的一種訴訟制度,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治國方略,以司法民主與公正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進行,陪審制度改革也不例外。對陪審制度是存是廢有著不同的觀念,一種觀念認為我國應當繼續保留陪審制度,因為它是人民當家作主在司法制度中的體現,對其存在的問題可以加以改革完善;另一種觀念認為我國的陪審制度應予廢除,因為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依法治國的進一步推進,如何公正高效地審理好每個案件,對法官隊伍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而人民陪審員制度弊端重重,應予以廢除。
筆者參閱了許多學者關于人民陪審制度存廢的觀念,結合現在工作中對人民陪審制度的認識,現就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意義及改革出路提出粗淺看法。
關鍵詞:論文發表,陪審制度
一、回憶歷史,接軌國際
-陪審制度概述
陪審制度最早出現于雅典,公元前6世紀,雅典時期著名政治家棱倫領導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設立了陪審法院,這大概是西方國家最早出現的陪審制度。
在普遍推崇法律職業化的今天,由普通公民參與審判的陪審團制度仍然存在,表明陪審制度具有存在價值,在西方國家,陪審制度說是一種訴訟程序,又是一種審判方式。
在我國歷時數千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陪審制度是一個完全陌生的概念。不過,在上世紀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人民解放區實行過人民陪審制度,這是我國現代陪審制度的雛形,人民陪審員采取臨時邀請的方法產生;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陪審群眾代表產生辦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關規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將原來規定一審陪審的制度,改為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毋庸諱言,新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蘇聯陪審制度的模式建立起來的,從根源上講它也是受了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制度的影響。
我國目前在審判實踐中采用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們經常抱怨說現在的陪審員很難請,即使請來了,或者因為其素質不高,或者因其不負責任,在審判中也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另一方面,許多陪審員抱怨說他們在審判中根本不受重視,白白浪費了很多時間,沒法發揮作用,而且誤工補助不能到位,他們成了法院的廉價勞動力,法官缺少積極性,陪審員也缺少積極性,于是,陪審員制度名存實亡,形同虛設,亟須改革。
二、提高認識、消除顧慮
-實行陪審員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的重大意義。
(一)陪審制度是對審判工作的民主監督。陪審制作為社會分享審判權力的基本手段,它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質是陪審制度把社會領導者的力量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審員制度實際上是法庭內的分權,是對審判工作實行社會監督的一項民主制度。陪審員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有著不同的職業和社會閱歷,他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更全面地認定案件事實,陪審員作為公眾代表參與審判,與審判員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使公眾意志滲透到工作中去,制約了法官的權力,保障了審判的民主性。所以,陪審制既體現了職業機構及人員與公民對審判權的共享,也反映了社會成員對審判員的制約與參與。因此,陪審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陪審員制度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得力措施。陪審員參與審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陪審員不是職業法官,這樣就可以避開行政機關和法院領導的干擾,幫助法官抵制來自各方面可能的干預,為案件的公正審理提供了可靠保證。《民事訴訟判例實務問題研究》一書中的一個案例曾令筆者感觸良多。1997年,東方建筑公司職工宋某與牛某開玩笑,而牛某因喝酒過量,拿磚頭猛擊宋某,造成宋某頭部、眼部受傷。宋某經住宅治療,頭部縫合6針痊愈,但眼睛視力明顯下降。1998年,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牛某賠償由于其傷害造成 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17萬元。法院受理該案后,實行獨任制審理。在訴訟過程中,牛某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院長與宋某的父親是同學,會影響本案的公正處理。要求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并應該有陪審員參與。法院經過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最后以牛某賠償6000元結案,雖然牛某要求適用陪審員制度審理的請求由于案件很快通過調解結案而沒有實現,但通過此案,我們可以感受到人們希望通過公眾參與審判,從而保障審判公平的愿望。
肖揚同志指出的“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生命靈魂,是法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內容”。訴訟中的司法公正體現為訴訟雙方權利義務的均衡、訴訟地位的平等。比如,在刑事訴訟中處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立面的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起訴權,無論是在機構設置還是在人員設備、經費來源等方面,公訴機關都具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不可比擬的巨大優勢。而絕對的權力往往導致權力的異化。此時為了均衡雙方的力量,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來制約公權,以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而體現民主。陪審團是合適的第三方均衡力量。
(三)陪審員制度是抑制司法腐敗的有力武器。陪審團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活動及司法制度官僚化。由于司法活動的特殊性,使得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動過分追求規范化,在實踐中容易導致司法機關行政化。法官常年從事審判工作,容易導致墨守成規、對案件產生麻痹感、冷漠感,從而陷入官僚化的境地。而這些弊端的存在,將會阻礙司法制度的發展。公民參與司法活動,可以為司法活動注入活力,防止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流于一種機械化作業,促使司法貼近民眾的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隨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化過渡,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社會上的腐敗現象逐漸侵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種種丑惡現象時有發生。司法腐敗現象之所以存在,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國的審判制度。我國目前雖然實行審判公開制度,但是,案件審理的透明制度還不夠,公眾不了解案件的裁決過程,這種帶“暗箱操作”的性質為權錢交易等種種幕后交易創造了條件。實行陪審員制度使案件審理公開化,使各種幕后交易公開化。
(四)陪審員制度是進行普法教育的有效手段。陪審制度,有助于全社會法制觀念的形成。公民通過參與司法活動,可以近距離地了解法律的運轉情況,了解現行司法制度的缺陷,了解司法人員的執法狀況,充分感受公正司法對于普通公民的重要性,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也有助于增強他們對司法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公民參加陪審,是既直接又生動的普法教育,而通過參與一件件具體案件的陪審學習了解法律,這樣,擺脫了那些枯燥、抽象、呆板的教育方式,使教育效果更佳,并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樹立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增強法治意識,因此,陪審員制度是法治精神向社會滲透的重要管道。在美國,陪審員制度被人們稱為民主的學校。
三、設定框架,完善制度
-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陪審制度
(一)陪審員制度改革的定位
筆者認為,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陪審員制度,要借鑒西方國家的陪審員制度,吸取他們一些合理的作法,采取何種陪審制度模式,或者說以何種制度為參照,必須考慮到制度的建設是否符合陪審制度的精神內涵,是否符合我國國情。
陪審員制度的精髓在于強化司法的民主性,其價值在于公民的廣泛參與,眾所周知,我國現階段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口占多數,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雖然經過多年市場經濟的洗禮,公民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普法工作仍是一項艱巨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推行參審制度是不現實的。如果要切實推行參審制,就必須對陪審員的任職資格進行限制,例如,規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或者其他專業知識,這實際上將大多數人排除在陪審員遴選范圍之外,不能充分體現陪審員制度的民主性。筆者認為,建立和完善陪審員制度,應以民主性為價值取向,讓公民廣泛參與司法審判,進而提高社會整體的法律素養,共同致力于創造一個民主、公平的法制環境。
在當今世界,隨著法律制度的發展,法律體系越來越龐大,法律越來越趨向精細,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難以運用其技術。如果采取參審制,讓文化程度較低或者文化程度較高但對法律知之不多的人與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可能導致兩種后果,一是影響案件審理的效率,二是陪審員容易被法官所支配,淪為法庭的擺設,所以,參審制在歐洲大陸呈衰退之勢,一些采取參審制的國家開始引入了陪審團制度。由此可見,陪審團制度是世界陪審員制度發展的一個趨勢,也是現代法律發展的要求。
(二)陪審員制度改革的具體設想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陪審員制度可有可無,而且有關法律規定過于籠統、原則,因此,當務之急是要健全和完善陪審員制度,制定系統的法規。要根據我國國情,參考西方國家陪審團制度的合理做法,吸收我國一些地區實行陪審員制度的經驗,針對陪審員的任免程序、任用條件、參與陪審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適用陪審制度的案件類型等等,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制度。以下就我國陪審員制度改革提出一些想法。
1、陪審員制度的適用范圍。現行陪審員制度適用于一審采取合議制審理的案件,建議擴大適用范圍,即除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外,其它案件都可適用陪審員制度,而個案是否適用陪審員制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由當事人決定。如當事人中有一人認為該案審理應適用陪審員制度的,則應當適用陪審員制度審理。這樣,才更能體現陪審員制度的民主性內涵,保證審判的公正性。
2、陪審員的職權問題。我們應參照陪審團制度的要求和特點,對審判員和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作詳盡具體的規定,明確審判員和陪審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分工。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陪審員負責審查證據,評議事實,以投票方式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認定事實: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主持程序,決定法律適用。另一方面,可賦予陪審員不定期的監督權,陪審員如發現審判人員徇私枉法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可以直接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另外也要將現行的法官錯案追究制適用于陪審員,以增強陪審員的責任感。
3、陪審員的產生和任免。有關陪審員任職條件的規定,應以寬泛為宜,陪審員的受教育程度可限定在高中文化程度以上。他們通過選舉產生,經當地人民代表大會任命。任期一般是三至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4、個案審理中陪審員的人數以及選任。目前,我國陪審員制度采取參審制,在個案審理中,陪審員的人數一般為2人,筆者認為,若采取陪審團制,陪審員人數偏少,則不利于發揮陪審員的作用;人數偏多,將導致訴訟成本增加,國家財力難以負擔。而從長遠來看,陪審員制度將得到廣泛的推行。因此,目前可對陪審員的人數做彈性的規定,建議限定為3至11人,人數為奇數。在個案審理中,法院應根據審級及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陪審人數。
5、陪審員的回避制度。陪審員執行陪審職務時,必須實行回避制度,這是毫無疑義的,也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做法。世界各國陪審員回避制度可分為兩種,一是有因回避,即當事人對陪審員提出回避申請時,必須說明理由。在現實生活中,人不能是孤立存在的,每個人都處于由各式各樣的人際關系交織而成的社會網絡中,而每個人的人際關系并不都是公開的,透明的。若采取有因回避制,當事人盡管懷疑陪審員偏袒一方,但未必能說明理由,這就為當事人申請陪審員回避增設了障礙,使得回避制度難以落實,顯然,相對于有因回避,無因回避更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建議陪審員回避制度采取無因回避制,申請次數為3至5次。
6、陪審員的工資、資金和福利待遇問題。我們要從立法上解決陪審員的工資,資金和福利待遇問題,解除陪審員的后顧之憂,激發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陪審費數額應以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據,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從而改變陪審員是廉價勞動力的現狀,這也是對陪審員勞動的肯定和尊重。
7、陪審員學習培訓和上崗制度。司法部門要采取各種方式對陪審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并對陪審員進行必要的考核,持證上崗,保障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確實發揮作用,而不只是作為法庭的擺設而存在。
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體現,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獨立。要健全和完善我國的陪審員制度,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西方國家陪審員制度一些可取的做法,從而使陪審員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真正發揮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