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5月1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這篇電力工程師論文發表了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應急照明,在很多公共場所應急照明的設置都很重要,尤其是像錄像廳、ktv等燈光使用頻繁的場所,應該如何設置應急燈呢?論文探討了應急照明的分類和設置。
[摘要]根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中對應急照明的具體規定,本文對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的應急照明的設計要求做了進一步探討和歸納總結。并結合工程設計對應急照明的設置、供電、線路敷設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電力工程師論文,應急照明,供電方式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各行各業正在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KTV廳(含具有KTV廳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崛起和發展更是迅猛,內容紛繁,并逐步呈現出大、全、新的特點。占地面積越來越大,內部設施越來越齊全,所用的設備和材料則越來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靈活性、舒適性等方面的要求水準也越來越高。建筑電氣毫無疑問是衡量使用水準的一部分。作為建筑電氣的一個分支,應急照明也必然成為現代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一項重要的安全設施。特別是在上述建筑物發生火災、電源故障斷電時,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進行必要的操作處理或維持工作繼續進行有著重要的作用。下面筆者僅結合自己設計工作中的實踐,對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應急照明談談自己的一些體會與看法,不足之處敬請同仁批評指正。
一、應急照明的分類和設置
應急照明按《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以下簡稱《民規》)的定義是:在正常照明因故熄滅的情況下,供暫時繼續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員疏散用的照明。《民規》第11.3.2條規定:“照明種類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景觀照明和障礙標志燈。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供繼續和暫時繼續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按上述規定應急照明可理解為:是在正常照明電源系統因故不再提供正常照明的非常情況下,保證安全、供人員疏散或短時繼續工作用的照明。
1.備用照明
備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失效時,用作進行正常工作或活動而設置的照明,分為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和暫時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
《民規》附表C.3.12中規定:應急照明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排煙機房、發電機房、變電室、電話總機房、中央監控室等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其他場所可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10,但最低不宜少于5lx,持續工作時間大于120分鐘。
備用照明的燈具宜選用專用照明燈具,應吸壁(距地不小于2.2m)或吸頂安裝。
2.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失效時,用作安全正確引導人員找到安全出口而設置的指示性照明,它一般可分為安全出口標志燈、疏散指示標志燈和疏散照明燈。安全出口標志燈用于辨認安全出口的位置,宜安裝在疏散門口的上方(一般為門上方0.3m處),其照度水平大于0.5lx,持續工作時間:多層、高層建筑≥30分鐘,超高層建筑≥60分鐘。
疏散指示標志燈用于辨認安全出口的方向,宜安裝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1m以下的墻面上,疏散走道上的標志燈間距不宜大于20m.其照度水平大于0.5lx,持續工作時間:多層、高層建筑≥30分鐘,超高層建筑≥60分鐘。
疏散照明燈用于使人們能夠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礙物,并能容易找到在疏散路線上的所有手動報警器、呼叫通訊裝置和滅火設備等設施,宜選用專用照明燈具,且宜與正常照明燈具協調布置。其照度水平大于5lx,持續工作時間:多層、高層建筑≥30分鐘,超高層建筑≥60分鐘。
3.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失效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的人或物的安全而設置的照明,宜選用專用照明燈具,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應急照明的設置應滿足規范中上述照度和工作時間等的要求,在設計中還應根據不同場所和其重要程度以及國家標準優先行業標準的原則,來確定適合該場所的應急燈具。應急照明的設置范圍和設置要求詳見《民規》附錄C.3.
推薦期刊:《浙江電力》(月刊)創刊于1979年,系浙江省電力公司主管,由浙江省電力學會與浙江省電力試驗研究院聯合主辦的電力科技期刊,也是浙江省電子系統唯一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