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3月1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本篇文章是由《黑龍江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是中共黑龍江省委統戰部主管、黑龍江省社會主義學院主辦的以刊登統一戰線理論及其他相關人文社會科學理論成果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科學綜合性學術理論期刊。
論文摘要 刑訴法修正案出臺后,對公訴工作有新的規定,證人出庭作證增加了庭審難度、量刑辯論考驗著公訴人素質與經驗、簡易程序開庭加大了公訴工作量、證據制度的改革考驗公訴人對證據的甄別力等等,面對這一系列的挑戰,公訴部門要著手應對,用自身的實際行動迎接刑訴法修正案的正式實施。
論文關鍵詞 證據 量刑 簡易程序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并將在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刑訴法修正案是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以及法治文明不斷進步的背景下出臺的,對于打擊和懲治犯罪,維護和保障人權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刑訴法修正案出臺后如何履行好公訴職能,應對新的挑戰是各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共同關注和研究的問題。
一、刑訴法修正案對公訴工作的挑戰
(一)證人出庭作證增加了庭審難度
刑訴法修正案中增加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辦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另外還新增了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辦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辦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上述規定凸顯了法院今后在審理案件時對言詞證據的重視,對公訴機關而言,證人出庭作證的效果具有不可預測性,無疑加大了庭審的難度。
1.證人出庭作證易受人情、人身安全等因素影響
證人出庭作證雖有利于庭審雙方對言詞證據進行質證,實現司法公正,但由于中國是人情社會,證人容易受到被告親屬等多方社會因素的影響,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傳統心理,或者擔心出庭作證后會對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產生不利影響,而拒絕出庭作證或者在出庭時更改口供。雖然刑訴法修正案中也提到了對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保護,但覆蓋面還不夠廣、具體落實措施還比較粗泛,在現實中很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由于案件多數發生在城鄉結合部,證人多為流動人口,居住地不明確或者時常變更,庭審前法院很難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也使該證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證言的證明力受到影響。
2.專家證人出庭是對公訴人詢問技巧的挑戰
專家證人出庭對于取舍多個矛盾的鑒定意見和解決控辯雙方對于鑒定意見的分歧具有積極的作用,但鑒定人和專家證人都屬于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特殊群體,他們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晦澀性,因此,庭審中對鑒定人和專家證人的詢問就需要公訴人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或一定的詢問技巧。對于某一專家證人是否具備出庭作證的資格、鑒定人和專家證人在庭審當中針對案件焦點如何作證、專家證人如何將晦澀難懂的專業意見用通俗易懂的話語使庭審人員明白等都需要控辯雙方在詢問中加以引導,這對公訴人知識的涉獵面和詢問的技巧都是一種挑戰。修訂前的刑訴法所規定的庭審過程主要以法庭辯論為核心,而修正后的刑訴法對證據的重視使質證成為了庭審的核心,證人、鑒定人、專家證人的出庭使他們當庭提供的證言成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礎,如何更好的把握質證環節對公訴人而言至關重要。
(二)量刑辯論考驗公訴人素質與經驗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的規定,表明了在庭審過程中,不僅要對與定罪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而且要對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辯論,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促進量刑環節的民主化、透明化,實現量刑公正。但量刑建議的準確提出以及對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從重或從輕的辯論對公訴人的素質與經驗提出了新的挑戰。
1.公訴隊伍普遍較為年輕、缺乏經驗
近年來,公訴人隊伍過于年輕化的問題日益凸顯,由于公訴部門業務繁重、挑戰性強,各檢察機關都愿意將年輕人放在公訴部門進行鍛煉,通過高強度的業務工作來快速培養人才,使年輕干警快速成長。但這也直接導致了公訴隊伍從整體上看資歷淺,應對問題缺乏經驗,而量刑建議的準確提出,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訴人豐富的辦案經驗,需要公訴人對某類犯罪的判決規律有所把握。刑訴法修正案出臺后,公訴人要在庭審過程中與辯護人就量刑的輕重展開辯論,這無疑需要公訴人對案件的定性有準確的把握、對提出的量刑依據了然于心。
2.針對各地的量刑標準尚未完全建立
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及自身特點的不同,同樣的案件放在不同的地方所產生的社會效果會有所不同,所以量刑的輕重也應該有所區分。目前我們在進行量刑建議時主要是參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但這缺乏地區針對性,且此指導意見只提及了部分常見的案子,不能覆蓋全部,因此最終在進行量刑建議時還是需要公訴人憑借經驗及參考本地區法院的審判慣例。有時為了提高量刑建議的采納率,公訴機關會適當的擴大量刑幅度,使法院總能在量刑建議幅度內進行判決,但這就完全喪失了量刑的意義了。另外,由于缺乏統一的量刑標準,控辯雙方可以在庭審中按照自身的立場選擇不同的量刑標準進行辯論,這就會產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不利于法官裁決。
(三)簡易程序開庭加大了公訴部門工作量
刑訴法修正案中擴大了簡易程序案件的適用范圍,規定檢察機關今后在法院審理簡易程序時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取消了簡易程序案件可以不派員出庭的規定。這一規定在彌補檢察機關對于簡易程序案件庭審活動監督缺失的同時也意味著公訴人工作量的大大增加。
就基層檢察院而言,目前簡易程序案件約占總案件數的三分之二,刑訴法修正案正式實施后,每件案件派兩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必然增加了公訴人的工作強度,使公訴人出庭的次數呈倍數增長,按照現有的檢力資源根本無法應對。簡易程序究其本意就是想使某些事實清楚、被告認罪、罪行較輕的案件審理程序簡單化,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這不僅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辦理,也減少法檢兩院的工作量。簡易程序開庭的規定,對公訴人而言是一種挑戰,在保障案件質量的同時如何應對大量的開庭案子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四)證據制度的改革考驗公訴人對證據的甄別力
刑訴法修正案體現了證據制度的改革,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把辨認筆錄歸入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筆錄中,增加了偵查實驗筆錄和電子證據,對非法證據的排除有了進一步的規定。刑訴法修正案對檢察機關在案件的證據收集、證據分類審查與認定、證據運用與排除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的證明標準更加嚴格,提高了公訴人對案件證據甄別力的要求。
另外,刑訴法修正案中擴大了辯護律師在公訴環節閱卷范圍,規定了提起公訴時案件全卷移送以及審判人員可提前召集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等,這對公訴人保證案件質量和確保案件出庭效果均會形成一定的挑戰。
二、公訴部門創新工作方法,迎接新的挑戰
(一)增加法律儲備,提高抗辯能力
證人出庭作證可能引起的證據變化和對案件定性以及量刑產生的影響都將使公訴人出庭面臨極大的挑戰。為了應對部分證人在庭審中由于各種外部因素而臨時缺席或更改口供,減少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對關鍵證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所作的作證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是保護證言證明力的有效方法。另外,為了使證人放心作證,檢察機關要聯合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制作一套切實可行的措施,免去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維護司法的公正。同時,也要正確處理部分證人庭前與庭上證言有出入的問題,加大作偽證的懲罰力度。
另外,面對專家證人,為了實現良好的庭審效果,公訴機關要建立和完善詢問專家證人的基本程序和規則,公訴人也要加強專業知識的儲備和進行必要的詢問技能培訓。證人出庭作證增加了庭審難度,加大了控辯雙方庭審的對抗性,公訴人要在熟悉案件的基礎上,強化自身在庭審質證過程中訊問、詢問時的邏輯思維能力、論辯口才能力以及突發情況的應變能力,在庭審中沉著應對,把握全局。
(二)注意總結經驗,準確把握量刑幅度
庭審中增加量刑辯論需要公訴人能對法院判決規律有所掌握,能當庭根據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變化及時作出量刑建議的更改,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促使被告人認罪悔罪,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公訴人要注意在日常辦案中總結法院有代表性的判例,加強經驗的總結,注意區分不同案件的量刑差別。另外,相關司法部門要盡快建立針對本地區的量刑指導意見,使控辯雙方能在統一的司法指導意見上根據量刑情節展開辯論。檢察機關可針對量刑效果建立量刑建議的績效考評機制,將量刑建議納入績效考評環節,提高辦案人員的責任意識,提高量刑建議質量。
(三)建立簡易程序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在實施簡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后,公訴部門要積極創新案件的辦理模式,建立簡易程序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對同類型的簡易程序案件同批向法院提起公訴,并與法院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將同批同類案件安排在同一天開庭,以實現簡易案件快速辦理,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另外,針對刑訴法修正案的規定,相關部門可放開對簡易程序的庭審規定,允許簡易程序案件檢察機關派一人出庭支持公訴,減少公訴人的工作量。公訴部門內部要團結協作,將安排在同一天開庭的簡易程序案件統一由一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具體案件的經辦人要在庭審前預先制作好公訴意見書,對案件詳情及量刑情節分析列明,將案件焦點告訴出庭公訴人,提高庭審效率,為公訴人迅捷出庭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