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11月14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公證員是指符合《公證法》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下面小編推薦一篇關于公證員的論文。
論文摘要 《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賠償之所以采用過錯原則,是由于公證的局限性,公證員并不能保證公證活動不存在任何的錯漏。如果公證員已盡到應有的職業關注,整個工作過程不存在過錯,對于此類情況下發生的錯誤公證,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不承擔責任。 近年來公證行業因質量問題引起的投訴和訴訟糾紛不斷,值此司法廳在全省公證行業開展質量事故“零容忍”活動之際,本文在案例評析的基礎上對公證員的職業審慎義務進行探討,以期引起同行警覺,防范質量事故的發生。
論文關鍵詞 公證專家 審慎義務 過錯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對一起撤證案例的評析
(一)案例提示
公證機構應當具有與其職業資格相應的審查證明事項和證明資料真偽的能力,公證機構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應當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案情簡介
崔女士訴稱:2008年11月,方某夫婦二人與我達成意向,由二人將位于合肥市的一套住房轉讓給我,同時出示了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和房產證原件,證明夫妻二人有權處分該房產,我也實地進入房屋查看。之后,我要求轉讓方夫妻二人到公證處就轉讓房屋辦理了委托公證,委托我全權出售。公證書出具后,我與轉讓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我支付了10萬元房款。2009年1月,我收到公證處的撤銷公證決定書,得知轉讓方的身份被假冒,經筆跡鑒定收取我房款確系她人所為,現該款損失無法挽回,系真實的產權人對其證件保管不當以及公證處未盡審查義務,造成公證內容與事實不符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房款10萬元及利息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公證處辯稱:原告起訴屬于刑事案件,損失應向刑事責任人追究,且原告應鑒別錯誤與委托人自行進行房屋交易,其交易損失與我處出具的委托公證書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公證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崔女士于2008年11月與自稱房屋產權人的方某夫婦二人達成購房意向,并于同年11月22日經公證處對此二人身份及售房事項的授權委托書公證,同日,原告與方某夫妻簽訂購房協議,原告支付10萬元房款購買方某出售的位于合肥市某處的一套商品房,之后,原告發現收取其房款的方某夫妻并非真實的產權人,而是產權人的親屬持產權人的證件假冒方某夫妻二人進行賣房和公證。遂向公證處要求撤銷公證,公證處經復查作出了撤銷上述委托書公證書的決定。另查,真實的房屋產權人方某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后認為刑事案件與本案民事糾紛無關。
(三)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證處出具公證文書,得以原告信賴案外人為真實的房屋產權人方某夫妻,并簽訂欺詐內容的合同造成了經濟損失,事實清楚。公證處出具的錯誤公證書雖已被撤銷,公證處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承擔過錯責任,同時應承擔錯正免責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公證處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作為公證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定程序、采用合理方式、并已窮盡技術手段,審慎作出審查,亦未能證明其錯誤公證的內容屬技術上不能鑒別的范疇,據此本院認為公證處在鑒定行為上存在一定的過失,公證處疏于審查案外人盜用產權人有效證件并冒用此二人身份事實,出具公證內容不真實的公證文書,該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及行業職業的法律義務,且直接導致原告信賴虛假相對人與其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并造成損失客觀存在,其主觀存在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應結合其從事公證業務可預見風險的大小及本案公證結果與案外人欺詐行為對造成原告損失的原因力的大小,酌情由公證處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2萬元。
原告和公證處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審理后對公證處的責任作出認定:公證處對假冒的產權人出具給崔女士的賣房授權行為進行公證,不確定的第三人因信賴該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從事涉案房屋交易而遭受損失的,公證處應對錯誤公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本案中,崔女士的損失主要在于其作為受托人與委托人(假冒的產權人)自行進行房產交易,而不是依據公證處出具的委托公證書。原判結合公證處的從事公證業務可預見風險的大小及造成損害事實的原因力大小,酌情由公證處承擔2萬元賠償責任是適當的。故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四)評析與思考
上述案件實際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民間借貸的貸款方利用借方委托其賣房公證而為借貸債務提供擔保的慣常做法。先不論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否正確,單看對公證處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法院認為公證處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是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書,造成他人信賴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而遭受損失。
二、未盡審慎審查義務是公證處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
“審慎審查義務”也稱作“職業謹慎義務”、“謹慎勤勉義務”或“職業關注義務”,它是對專家負有與其專門性相應的高度注意義務,因此即應負嚴的責任、重的責任。 實質是要求作為專家在執業過程中保持應有的謹慎、認真、仔細、適當的懷疑。
專家是指具有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依法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向公眾提供專業服務的人。 日本學者能見善久先生認為,在談論專家承擔法律責任時應重視其專家的特征:第一,由于工作高度專業化,因此要求專家應具有與所要求的資格相符的高度能力、技能,并且不能以能力、技能的不足作為免責事由;第二,高度的職業道德、信賴關系,專家必須有為當事人的利益而行動的忠實義務;第三,專家在執業活動中通常涉及的都是他人的重大人身、財產利益,這就需要對當事人的利益予以更嚴格的保護;第四,專家提供專業服務,通常可以獲得較高的報酬,與高報酬權利相對應的當然是跟高的義務要求;第五,專家具有專門的知識或技能,能夠承擔更高的義務要求,這也符合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者也認為專業人員的行為標準通常高于一般人的行為標準。 公證機構由國家機關改革成為社會主義市場中介組織,而公證員也從公務員的身份轉變為取得國家司法考試資格和公證員執業資格證書以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專業的公證法律服務為職業的專家。
因此,公證員作為專家在公證職業方面具有高于社會普遍水平的專業能力,所以對其過錯的認定標準也高于社會普通人的標準。公證機構在執業中,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對須公證的事項,應調查核實,甄別真偽,以確保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法官審判實踐中認為公證機構雖然不是鑒定機構,但是其作為專業的證明機構也應當具有與其執業資格相應的審查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真偽的能力和技術手段,而不能以能力不足抗辯免責。案例中,公證處和原告雖均未能識破案外人假冒產權人的身份,而且,原告也沒有使用公證處出具的委托公證書行使售房辦理權,但是基于對公證員的專業能力和高度合理信賴,致使原告對案外人的身份的深信不疑,促進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判決公證處承擔相應的審查過失責任。
三、對公證職業審慎義務立法規制的思考
立法權威人士在對《公證法》進行解釋時說:公證賠償之所以采用過錯原則,是由于公證的局限性,公證員并不能保證公證活動不存在任何的錯漏。如果公證員已盡到應有的職業關注,整個工作過程不存在過錯,對于此類情況下發生的錯誤公證,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不承擔責任。
在北京方圓公證處天價賠償案震驚了公證行業和行業管理者,2011年司法部律公司研究起草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公證的民事責任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草案建議稿》,該建議稿僅六個條文,其中三處規定了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無法避免錯誤出現或仍未能發現虛假或不實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在制定公證賠償責任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時,應當在條文中具體明確判斷履行職業關注義務或是職業審慎義務的標準,而且應當以是否履行了法律和公證行業規范來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這樣便于將抽象的職業審慎義務客觀具體化,便于掌握和操作。如公證員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公證規章和公證行業辦證規范即認為盡了審慎義務,反之則沒有盡到審慎義務。對審慎義務用法律條文明確固定,一方面使得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在執業過程中實時警醒自己每一步每一個環節的流程走向,不走錯路、少走彎路,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審慎義務是一把雙刃劍,正確履行了就成為了公證機構免責的抗辯事由,如果沒有正確履行則會變成公證機構免責的不可逾越的跘腳石。
四、對公證實踐中履行審慎勤勉義務的思考
為維護公證公信力,避免執業風險,提高公證質量,公證執業主體首先應從自身做起,在勤勉盡職意識的指導下不斷提高專業素養以及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從事公證執業的能力,提高公證服務能力。
(一)完善公證員審查核實意識,切實提高公證質量
公證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具體辦證規則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要求,謹慎注意,通過周密采信、審查和判斷,仔細審查每個公證事項,查明事實,確認證明結論,出具高質量、高效率的公證書。公證員應堅持眼見為實,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輕易采信,通過仔細查驗原件,辨別真偽,不輕易將復印件、傳真件、復制件、電子郵件等作為審核事實的依據。公證法亦對此明確規定了公證員的審查及核實義務,如果公證員未勤勉盡職地履行此項義務,導致錯假證,無疑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影響公證行業的公信力。
例如我們在審核案例中當事人的身份時,不能過分去強調執業環境的惡劣,如某些當事人的弄虛作假欺騙公證員,作假的行為的成本很低,硬件設備的不完善等等外因。但是審核是作為公證員應具備職業技能,我們要充分調動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即要利用我們的理論功底和辦證經驗來進行綜合的判斷。上述的案例來說明,除了要進行目測人證是否相符,還可以借助巧妙的設問,通過與當事人對話過程中進行察言觀色,通常作偽的人心是虛的,往往經不起多問的,遲早總會露餡的。同時還可以告知其若作偽證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并同時輔之以拍照、攝像、捺手印等固化證據的手段,給予一定的震懾作用,就會使作假之人知難而退。這是一種思路非固定的模式,每個經辦都可以在實踐中去豐富。
近年來,假冒產權人騙取公證處出具的委托書將產權人的房屋低價拋售的案件杰出不窮,某些地方的公證機構已經意識到對當事人進行“人證合一”比對環節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比行業協會的指導意見更為具體的操作指引,來規范本處公證員辦證標準,不失為一種經驗傳播的好方法。 省公證協會近年來積極制定公證業務標準化的指導意見也為本身公證員提供了具體可操作性的執業規范,對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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