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11月28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校園暴力是當今社會現存并極具社會危害性的暴力事件,并且由于該現象發生地點特殊,是在學生接受教育、健康成長的校園之中,對象更是彼此的同學,本應是相互合作學習的伙伴,現卻成為打架斗毆的對象,實在是令人唏噓。同時法理學作為學習法律的基礎和方法論,本文主要從法的本體、法的運行、法與社會等幾個方面淺析校園暴力事件。綜合也希望能有越來越多的人重視校園暴力事件,為學生求學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氛圍,并且希望校園暴力事件中的受害者能不再懦弱,勇于運用合法的方式,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使社會不再被暴力充斥還之以平等、和諧、幸福。
關鍵詞:校園暴力;法理學;預防
前段時間電影《悲傷逆流成河》熱播,影片中因為校園暴力被一直打擊直至死亡的主人公和因校園暴力影響無辜犧牲的他人等等,無不向觀眾展示著校園暴力在當今社會的惡劣影響及社會危害性。校園暴力沒有明確的年齡層級劃分,每個階段都會因不同的原因而發生校園暴力事件。
一、校園暴力發生原因分析
(1)來源于家庭,人們常說一個孩子品質是否優良就要看他的童年是否是被愛和溫暖呵護長大的,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等等,一個孩子的成長與其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如果父母離婚或者每日爭吵甚至出現毆打的情況,那么孩子耳濡目染看整個社會都將是黑暗的,在他遇到問題是也將會采用相同的方式加以解決,也將會把他在家中受到的任何委屈與不滿全部對外發泄;相反如果他每日都生活在被陽光、溫暖和愛所包圍的家庭中,那么他看待整個社會也將會是美好的,如果他遇到困難,他會相信困難是可以被克服的,任何的矛盾也都是可以被化解的。
(2)在每個階段的誘惑不同,人性本惡,很多時候人會不自主的實施一些行為,所謂口是心非便是如此,可能在小的時候其他小朋友買的新玩具,自己也想要時就會爆發爭搶,初高中可能會因為學習成績,男女戀愛等,大學可能會牽扯物質利益,榮譽獎項,入黨事宜等問題,當人被外界物質金錢所束縛時各種爭搶便會愈演愈烈,從背后到人前。
(3)環境人物特殊,暴力有很多種,而我們談論的是特指發生在校園中的欺凌、霸凌事件,隨著學生義務教育的普及,現如今大部分學生都在學校接受教育,所以學生在學校的時間較長,并且周圍都是同齡人,不會存在心理觀念上的落差和等級區分,更加不會有任何的畏懼,所以在遇到任何問題時才不會有任何的忍讓,久而久之小團體形成。
(4)相關法律不夠完善,未能對學生起到完整和系統的保護,對部分校園暴力還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使部分施暴者可能會鉆法律的空子,進而免于處罰。
二、從法理學角度淺析
法理學作為學習法律的基礎和方法論,首先從法的本體來看,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它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而達到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同時法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校園暴力作為一種極具社會危害性的暴力事件,就必須需要法這種行為規范來規范人們的行為,達到平衡和調節社會關系的目的,也需要嚴格、明確的法律條文對各種違法暴力行為進行規制和約束,以此起到法的規范作用,實現立法者的目的。
法律責任的目的,是從更深層次回答法律責任是什么和為什么的問題,包括道義責任論,社會責任論,規范責任論三論,即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法律事實又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有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即使是像校園暴力這樣的惡意行為也會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
所以校園暴力一旦實施就會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就應該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受害者懼怕隱瞞就可以使施暴者恣意妄為,同時也不應以年齡小為借口,不對其加以任何的限制。我認為這不僅不利于幫助學生培養良好的品質還會讓施暴者體會不到做錯事情的后果,反而變本加厲,給更多無辜者造成傷害。
二是從法的運行方面,公民應該自覺守法,執法機關嚴格執法,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守法是公民的法律義務,法一旦公布實施,公民就有服從他的法律義務,這是無可選擇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目前我國對校園暴力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刑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既然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分子,就有切實守法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執法機關類別多樣,包括行政機關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既然擁有執法權的類別多樣,那么所有擁有執法權的單位就應該利用好自己手中的利劍,去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在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時,應保持司法法治、司法平等、司法權獨立行使、司法責任、司法公正原則,每位法官心中都要有自己心中的那一桿秤,不徇私枉法,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三是從法與社會方面,首先要談一下人權的問題,從一般意義上說,人權是人的價值的社會承認,是人區別于動物的觀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標準,人權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人權總是以利己的,自私的方式存在著,但人權不同于特權,特權不具有普遍性,人權卻是人對利益的普遍性要求。既然每個人都有人權,就沒有任何的高低貴賤之分,所以欺凌行為的借口與理由是不成立的。在法治與社會建設中,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是互為表征的,和諧社會必然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當然是和諧社會,因此,必須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要想建構和諧社會,校園暴力作為和諧社會的對立面,就應該用法律的武器將校園暴力進行消除,真正化解矛盾,引導和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三、校園暴力的預防
(1)建立完善系統的法律,并且要明確具體,就應要細致到實施什么行為會受到什么后果,接受什么懲罰,同時還應要加重懲罰力度,所謂三思而后行,只有當明確具體且嚴肅的懲罰橫亙在眼前時,在實施任何行為時才會考慮后果,有時可能會因為法律的顯性而減少一次校園暴力的發生,減少一個無辜者受傷害。
(2)法律宣傳的普及化,加強學生思想教育,盡管我們有明確具體的法律,可是如果學生不知曉那也是無濟于事的。不僅是時間,不同年齡層級的學生都要進行相關的學習,還要切實加強學生思想教育低齡化;同時還有空間,尤其在很多偏遠地區,他們接受不到良好的教育,但校園暴力卻不受影響,充斥著校園生活。在進行宣傳時還應把相應的救濟手段和方式告訴學生,日后如果再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對待,要懂得并學會用正當方式進行反擊。
(3)從環境進行改變,學生的耳濡目染是十分有必要的,就要從學生可能接觸到的一切抓起,包括孩子的父母,老師,校園宣傳建設等等,當然這僅靠一人之力是不可實施的,還需社會各界團結一致,共同為孩子營造一個積極健康向上的校園環境。
最后我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是值得存在的,我們要有自己的底線,外界的幫助是一方面,但若是我們自身真的受到傷害,在面對霸凌時,要學會反抗,學會反擊,我們應該學會勇敢,學會自我強大。當然世界還是美好的,人與人之間也還是有愛的,就讓我們共同努力,抵制校園暴力,構建美好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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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向刊物推薦:《法制與社會發展》創刊于1995年,是由國家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學主辦的法學學術刊物。該刊原為綜合性的法學學術刊物,從2004年起改為理論法學學術刊物。該刊主編為張文顯教授,顧問為鄧正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