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11月28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著作權法根本的立法宗旨是保護人類精神財富的創造動力,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法律期刊投稿:探究非法演繹作品著作權保護立法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一、界定非法演繹作品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在第十二條作如下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歸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此條法規中提到的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并由此產生的作品,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演繹作品。結合演繹作品的定義和我國著作權法有關法條的規定,非法演繹作品,就是指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權的衍生于原著的演繹作品。非法演繹作品的"非法"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未經原著作者同意而對原作進行演繹行為;二是雖然原著作者同意了演繹行為,但演繹作者卻在其他方面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權權利。
二、相關學說研究現狀
從世界大部分國家的現行立法來看,按是否承認侵權演繹作品著作權分為以下三種:
(一)全部否認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只要對已有作品的演繹行為不是被被演繹作品的作者所許可的,該演繹行為就會被認定是非法的,屬于侵權行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作品就當然不能獲得任何法律保護。有些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所有侵權作品,不論其本身是否具有、或者具有多少獨創性,均不享有著作權。美國就屬于這類國家的典型。
(二)全部承認模式
這種立法模式以獨創性作為賦予其著作權的標準和要件,只要非法演繹作品具有獨創性,演繹作者就可以擁有著作權,擁有要求對演繹作品構成侵權的第三人負侵權責任的權利,同時被演繹作品的原著也有追求侵犯演繹作品權利的第三人侵權責任的權利。
(三)部分承認模式
這是一種折中保護模式。這種模式認為非法演繹作品只有一部分著作權,因此也被稱為"著作權消極保護論".
德國是采用這種模式的代表國家。德國的著作權法中規定,不論演繹作品對原作品進行演繹究竟是因為什么原因和目的,演繹作品產生之后都已經產生了著作權,其他第三人違法利用該演繹作品的行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但如果演繹作品是未經原作作者許可而產生的,演繹作品創作人在對演繹作品予以利用的時候,必須先征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這種做法也是目前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態度。
三、非法演繹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必要性
確立保護非法演繹作品的制度,益處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非法演繹作品更貼近立法宗旨
著作權法根本的立法宗旨是保護人類精神財富的創造動力,不僅僅鼓勵原創作品,實際上也是鼓勵演繹作品創作的,而侵權演繹作品著作權規定不明勢必會影響人們的創作熱情。從均衡利益分配的角度來看,受著作權所保護的最重要利益就是付出創造性勞動的作者的利益,保護其他的利益主體的重要性相對來說都處于更低的位置。演繹作品的作者同樣付出了原創性的勞動,其因創作而產生的權益應當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要性最高的權益。
(二)能更好的平衡原著作者于演繹作者之間的利益
如果侵權演繹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則任何第三人可以隨意使用該侵權演繹作品,而無法受到任何限制和處罰,這對于付出了勞動的演繹人來說顯然不公平。另一方面,演繹行為沒有受到法律完整、系統的規制和保護,也許會使得演繹作品作者"破罐子破摔",對原作作者造成更多的侵害。
如果肯定侵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當第三人對非法演繹作品實施侵權行為時,演繹作品作者能名正言順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傷害、勞動成果不被侵占;將演繹行為納入法律的規制,也可以更加全面得保護原作作者的權益。這樣既公平地保護了原作作者和演繹作品作者的權益,又能平衡雙方的利益,同時也兼顧了社會公共利益。
(三)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
現在傳播方式的多元化給著作權立法帶來了巨大沖擊和挑戰,各種形式的"作品"的利益主體多元化創作成果的社會價值日益突顯。而此時著作權侵權成本極低,市場需求的提升也使更的多人進行演繹作品創作,由此因演繹而產生侵權的案件大量出現,這使得著作權法不得不對演繹產生的作品的法律地位和權益引起重視,所以過去那種單一的、偏重于保護原作作者的立法不能全面地適應司法實踐。因此肯定侵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確定侵權演繹作品區別保護的具體方式和侵權懲罰方法,才是解決日益嚴重的演繹作品侵權糾紛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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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教育研究》雜志是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一本學術性很強的連續性出版物,其發展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中國政法大學《教學簡報》;《政法高等教育》;《中國法學教育研究》;《中國法學教育研究》(以書代刊)。以書代刊是提高刊物質量和影響以及為了加強法學教學實踐所采取的重大舉措。書刊成立編委會:由我校校長徐顯明教授擔任編委會主任、副校長張桂琳教授任副主任兼主編,法學教育研究與評估中心主任曹義孫教授任執行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