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01月12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這篇財產安全論文發表了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問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保護的公民的財產權等問題,但是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存在某些問題,論文從財產保全制度的相關理論分析財產保全標的物的范圍,通過案例分析折射出了財產保全存在的問題。
摘要: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標的物范圍直接影響到原告的訴訟利益的實現。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不同表述,并且不夠明確,導致了在實務中法院出于對法條理解的不同及保守主義傾向,對應該保全的財產不敢保全,不予保全,人為增加了原告的訴訟風險和難度,對財產保全的標的物范圍應該持更加開放的態度,不僅包括對被告財產的保全,也應視案情包括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財產的保全,不僅包括訴訟請求中直接涉及的財產范圍,還應該包括和訴訟請求有牽連的相關財產。
關鍵詞:財產安全論文,財產保全,訴訟當事人,第三人,訴訟請求,牽連財產
一、相關案例
原告李某是美籍華人,2007年在江蘇省某市設立一外商獨資企業美中科技有限公司(一人公司),2012年李某作為被告在河南的一起訴訟中一審二審均敗訴,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河南法院在訴訟中查封了李某在該外商獨資企業的股權,該查封查封期限到期后法院由于疏忽沒有續封而自動解封。李某提起再審(該案再審李某勝訴,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并伺機將公司股權轉給自己的司機王某(實為代持股關系)以逃避執行。后王某偷走該公司各種公章,并很快將該公司轉給自己的朋友張某。該公司尚未對外營業,所有財產就是該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土地之上蓋的廠房,總價值2億左右。張某和王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對價1000萬,另張某實際支付王某80萬。李某以張某和王某為被告向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股權、賠償損失并對該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提起訴訟保全。在該案訴訟保全中,法官以上述土地使用權和房屋非兩被告所有拒絕保全,原告只好嘗試將該外商獨資企業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之第三人,法官認為能保全的只能是被告的財產,對于第三人的財產也不能保全,原告只好為了保全將該外商獨資企業追加為被告之一。
二、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及存在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為”得出,這里的“其財產”是指當事人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財產保全的范圍限于當事人的財產。但同時民訴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很明顯這兩條都涉及到財產保全的標的物的范圍,并且其表述明顯不同,對于第100條的規定,根據字面含義應該指當事人一方的財產,但當事人的范圍是什么民事訴訟法并沒有直接規定。是指被告,還是包括訴訟當中的第三人?語焉不詳。第102條顯然是專門用來規定保全標的物范圍的條款,應該更具有權威性,在保全實務中似乎理應以這一條為準,但何謂“和本案有關的財產”顯然也并不明確。事實上由于存在第100條之規定,有些法官甚至認為財產保全的標的物范圍只能是被告的財產,上述案例就是其一。
三、從財產保全制度的相關理論分析財產保全標的物的范圍
1.從財產保全的歷史沿革及其分類談財產保全制度的完善性。財產保全是一項比較古老的制度,古羅馬時期就設計出來了,到古羅馬復興階段,該制度的發展已普遍而深入。財產保全是保障訴訟結果實現的制度。在訴前、訴中、法院強制執行之前,義務人的財產可能因隱匿、非法處分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減少、喪失價值等,這將直接導致權利人訴訟利益的損害。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財產保全制度出現了。通過法院對義務人財產的查封、扣留、凍結、變賣等措施使得義務人無法轉移財產或者因為自然因素導致財產的減少從而保障訴訟后原告訴訟利益的實現。現在,財產保全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在訴訟法中有專門規定,具有實現公力救濟的作用,并有效地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財產保全源于清朝末期的修改律法的一系列活動,到了民國時期,進行了比較法的借鑒與完善。當時叫做“假扣押”,是處理案件里包含金錢請求的制度。在大陸法系,立法和學理上都把該制度叫做民事保全。我國民訴理論中,亦是如此。蓋財產保全是民事保全的一種,民事保全除了財產保全,還有行為保全,另財產保全又進一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雖然財產保全有不同的分類,但其基本制度和原理是完全一致的。從上述歷史沿革及其分類可以看出該制度歷史悠久,發展到今天應該已經是一項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只不過需要與時俱進而已。2.從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談財產保全裁定的開放性。財產保全是法院為防止訴訟義務人財產的轉移、隱匿、毀損、滅失導致原告的訴訟利益無法徹底實現而對義務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等措施的法律制度。因此,財產保全的終極目的是實現原告的訴訟利益。而且,畢竟在案件尚未作出最終裁判以前對義務人的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進行保全限制是有可能錯誤的,因此會產生法律風險,為了平衡原告和相關當事人的利益,財產保全必須在滿足一定的條件后才能進行。第一條,申請財產保全的訴的案件類型必須是學理上的給付之訴。我們知道,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十分的不同,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可能會出現責任人給付不能的情況,因為判決的實現難導致勝訴人實際利益的損失。對于單純的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因為無須交付標的物所以無須保全。第二條,申請財產保全必須是有必要采取該保全措施。只有與原告對應的相關當事人在此案中有可能采取措施使原告的勝訴利益受到影響的情況下,才能采取保全措施。這是財產保全的正當性所在。我們不能眼睜睜的看著原告贏了官司輸了錢。第三條,財產保全的標的物范圍。保全的財產限于請求的范圍。《民訴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可見,在訴訟實踐中,“請求的范圍”要根據當事人提交法院的起訴狀中的具體請求事項來確定。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根據買賣合同返還欠款,那么,訴訟保全的金額就包括合同的借款和利息;因為要權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所以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時,既要保證申請人權利的實現,相應地,也要最小避免被申請人的利益損失。第四項,法官有權責令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權利人申請財產保全時承辦法官認為有必要要求他提供擔保的,承辦法官有權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應該駁回他的申請。在人民法院針對申請人的申請裁定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后,如果申請保全出現不當,被申請人有權主張賠償。《民訴法》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申請人確實應當得到這種賠償,而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正好能夠使賠償得到實際執行。故該擔保數額應該以可能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從上述財產保全的相關條件可以看出,足額的財產保全除了可以保障法院對于原告勝訴案件中需要義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判決執行到位以外,也把潛在義務人合法利益的保障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只要以后生效判決顯示原告敗訴,保全錯誤的,則以原告的擔保物作為賠償。從整體而言,這是一個相當明智的制度,即從規制人性中惡的自私的一面出發,假設義務人在面臨敗訴風險時都有轉移財產的可能性,免除了原告證明的義務,又最終使法院能置身于責任之外,由原告承擔因為保全給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因此,法院在裁定具體案件的財產保全時,完全沒有必要采取過于謹慎或者保守的態度,而應對申請人的保全申請持開放的態度,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該裁定予以保全。
四、從財產保全制度的特征看財產保全裁定的開放性
1.保護本案預期利益。民事訴訟根本目的是保護私權,而保護私人權利必須經過兩個階段性程序:確定私人權利的程序和實現私人權利的程序。權利人之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目的是尋求公力救濟,最終得到法院做出的內容明確的判決,這是確定私人權利的程序。但是這一過程時間較長,因為案件承辦法官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作出判決,這是確定私人權利的程序的要求。現實中還會出現某些無理當事人惡意拖延審判時間等情況。在這一過程中,某些義務人可能會覺得訴訟結果對他沒有好處而在訴訟審判程序未完結、法官的判決沒有下發之時,惡意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些行為會侵犯到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并導致人民法院將來做出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財產保全程序就是設置法律程序預先扣留、查封、凍結被申請人的責任財產,進而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雖然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分為情況緊急與不緊急兩種情況,實踐經驗是,原告千方百計想保全,被告想方設法不讓原告得知其財產信息,盡量設置將來判決落實的障礙。如果不迅速采取措施,將使權利人的利益受損,或者將來判決確定的私人權利會難以得到實現,法院判決將無法得到實施。立法者們設計出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程序后,權利人便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程序,使其在獲得最終結果前得到一定保護。可見,設計良好的民事保全程序會更積極有效地約束義務人的惡意行為,從而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并最終保證司法執行性的有效發揮。2.實質上的附屬性與形式上的獨立性。眾所周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一些不直接解決案件爭議的輔助性程序,設立這些程序的目的不是直接解決具體爭議,而是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完成,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就屬于這種輔助性程序。訴訟中財產保全程序通常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是訴訟過程中用以確定案件最終得以執行的手段方法,只有依賴于本案訴訟程序的進行才有意義。即財產保全程序對于本案訴訟只是附屬性和階段性程序。雖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程序具有附屬性的特點,但是并不能由此否認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程序具有獨立性的一面。關于財產保全,法律對其專門的規定,不能簡單套用審判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在立法例上,財產保全既可以置于審判中又可以置于執行中,也可以單獨立法。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各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將財產保全程序統一規定在普通程序里;美國和英國把訴訟中財產保全作為臨時性救濟措施規定在普通訴訟程序中。所以,在理解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程序的同時,必須從附屬性和獨立性兩方面來把握。3.緊迫性。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復雜多變,利益沖突不斷出現,因此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司法機關必然會案件積增。為了保證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兩審制度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案件審判質量,但卻耗時比較長,在未取得終審判決的情況下,原被告的權利義務處在待定狀態,申請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而恰恰就在該階段,被申請人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生效判決作出后,申請人無法依據生效判決執行被申請人財產,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設計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權利人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保護,以便將來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后可以得到有效的執行。因此,訴訟中財產保全具有緊迫性特點,案件受理后,被申請人極有可能轉移財產,申請人必須申請法院采取緊急措施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從而保證生效判決作出后,能夠執行保全財產。所以,訴訟中財產保全具有緊迫性,申請人必須及時申請,法院必須在法定期限作出保全裁定并予以執行。4.暫定性。暫定性與上文提到的緊迫性相承接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出于案件臨時救濟被侵權人的考慮而作出只具有暫時、假定性效力的裁定,與生效的最終判決相比,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不會產生永久性影響。即財產保全對本案不具有既判力,現代社會的法律思想,已經由傳統的事后損害賠償制裁的救濟方法,進入到以事前預防損害及實現權利的保護措施。由于保護權利的緊迫性救濟要求,財產保全裁定和執行只需權利人對其權利的存在進行必要的釋明,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很明顯,法官在非對審的情況作出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裁決也體現了此程序的暫定性。所謂的非對審是指該裁決只是依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進行裁決,程序很簡單:申請人釋明其所申請的事實理由,法官考慮申請人具有一定勝訴可能性前提下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擔保就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由于財產保全的裁定建立在非對審的基礎上,法官對本案爭議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認識往往具有暫定性,隨著案件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序法官的這種初步認識可能被推翻。從上述財產保全制度的特征可以看出對財產保全申請應該持開放型態度,無論這一制度的目的還是暫時性及緊迫性都折射出申請財產保全權是原告訴訟權利的一部分。法院必須依法保障該權利的實現。只要有責任當事人財產可能減少的情形就應該批準,原告并不需要舉證證明責任當事人已經惡意轉移或者毀損了其財產。
五、從本案折射出財產保全制度存在的問題
1.“當事人”除了原告包括不包括“第三人”?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對于第三人的財產不能保全。該觀點值得商榷。當事人是否包括第三人有不同的說法,通說認為廣義的當事人包括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僅僅指原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被有自己獨立的訴訟請求,他實際上是另一個原告,為了自己的利益參加到已經進行的訴訟中,本訴的原被告的訴訟請求往往都損害了其利益。因此,對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財產無法保全,他本來就不是原告要求起訴的被告。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來往往是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如果他依附于被告一方,法院的判決有可能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理論上可以成為原告訴訟保全的對象。因此,對于第三人的財產是否可以保全,不能一概而論。要使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法律責任作出不同的區分。2.何謂“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和本案有關的財產”。“請求的范圍”顯然是指原告訴訟請求的范圍,這里應該是指訴訟請求指向的標的物,故包括司法考試的教材亦明確指出財產保全的標的物是指被告的財產或者本案的標的物。所謂和本案有關的財產顯然是指雖然不屬于本案的訴訟請求的范圍,但是和訴訟請求的標的物存在牽連關系的其他財產。如本案中雖然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判決兩被告返還該公司股權,故標的物應該理解為是該公司的股權,但保全股權顯然并不足以保護原告的訴訟利益。因為該股權實際在這里體現為公司的財產,該公司的財產就是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如果對該土地和房屋不予以保全,顯然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因此,在本案中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就屬于和本案有關的財產。這一條規定事實上屬于財產保全的兜底性規定。給與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視案情的不同有權酌定保全的范圍。
六、從法理角度分析本案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保全的正當性
1.必要性分析。對美中科技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進行保全是實現原告合法訴訟利益和維護法院判決權威性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本案原告的訴訟目的是通過訴訟拿回美中公司的股權也就是拿回公司的股東所有權。股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但對于所有者來說主要是一種財產性權利或者以實現財產利益為目的權利,主要體現為對公司財產的經營管理權、收益權及處分權。美中公司尚未對外開展營業,其公司商號本身并不具有市場價值,公司的全部資產就是公司的土地及土地上面新建的廠房。實際上雙方爭奪的對象就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而且美中公司是一人公司,誰擁有的公司的股權也就擁有了對公司土地的控制權及收益權。在本案中,如果對該土地不予保全,被告在訴訟期間極有可能將對該土地進行惡意出賣或者抵押貸款(被告急于撤銷對該土地的保全行為就是證據)等行為進行公司資產惡意轉移。最終,即使原告勝訴,取得公司的股權,但也只是一個空殼公司,或者負債累累的公司,導致原告的訴訟利益無法實現或者徹底落空,會給原告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對土地保全完全符合保全制度的立法本意。2.正確性分析。2.1本案中土地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中“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原告的最終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是美中公司股權的唯一所有人。新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根據這一條規定,該公司的全部股權顯然應該保全,另外美中科技公司的土地顯然也屬于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見對土地保全必要性的分析前文)。實際上對土地的控制權才是雙方爭議的核心利益所在。在本案中,基于美中公司的現狀,確認股權的歸屬與確認對土地的控制權的歸屬是一碼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請求確認公司股權歸其所有,隱含著請求確認對土地的控制權歸其所有。在訴訟期間,在判決做出以前,依法應該將該土地予以保全。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本條規定首先明確了,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保全財產的范圍,僅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在本案中,土地雖然不屬于被告所有,但和美中科技公司一起屬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依法應予保全。美中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屬于案外人,其本身的股權和土地就是原被告爭議的標的物。用句大白話講,美中科技公司本身就是案件中原被告爭議的財產。2.2從“一人公司”角度看對土地保全的正確性。本案中美中公司自始至終都是一人公司,被告張某是原告提起訴訟時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根據公司法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張某個人對公司擁有全部的控制權包括處分權,他可以一個人決定對該公司的任何處分行為,包括對外抵押公司資產、以公司名義舉債甚至出賣、解散公司等極端行為。一旦出賣解散,該公司的所有資產將歸被告張某個人所有。因此,在本案中,太倉美中科技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該獨立法人的作用只不過是體現在對該公司的債務被告張某無需承擔個人責任而已。,實際上該公司等同于被告張某的個人財產。對該公司股權及土地的保全行為不會影響到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對該公司股權及土地的保全從這一角度來看也是完全正確的。類推屬于對被告個人財產的保全。2.3假如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標的物不是公司股權而是一棟房屋,該房屋被惡意轉移到了被告張某的名下,對該房屋的保全應該沒有任何問題。公司的股權及土地在本案中和這里假設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都屬于本案中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都應該保全,否則就是違背立法本意和民法、民訴法的基本精神的。保全的范圍,不僅僅包括被告的財產,還包括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而且,由于美中公司是一人公司,實際上被告殷軼對于美中公司擁有完全控制權,從這個角度,美中公司也可以視作被告殷軼的個人財產。綜上,保全美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是完全有必要也是完全合法的。在案件審理期間,判決生效以前,萬萬不能解除保全。
七、結語
法官才是活的法律,本案中出現的問題反映了目前一部分法官對法律理解的片面性和不知其旨趣。當然,立法規定本身的瑕疵也是其中一個方面。法治水平的提高需要這兩者齊頭并進。
作者:胡文華 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推薦閱讀:《北方經濟》(半月刊)1993年創刊,是由內蒙古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專業性學術經濟期刊。本刊是經濟類綜合性刊物。以反映內蒙古自治區的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全區的改革形勢為主,具有地方特點、民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