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03日 分類:免費文獻 次數:
《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論文發表期刊:《企業改革與管理》;發表周期:2020年20期
《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論文作者信息:鄭義(1985—),男,碩士,國家知識產權局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知識產權專利審查與檢索的研究。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和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發生率居高不下、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發展以及知識產權行業的進步。這種現象的出現與知識產權賠償制度滯后有很大的關系。近些年,社會上關于引入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也成為新一輪知識產權法律修訂的重要事項。本文對此進行了探討,以期對相關企業有所借鑒。關鍵詞: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侵權
一、知識產權 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重要性世界經濟發展的歷程證明,創新是社會進步的永動力,也是企業保持競爭力的必要手段。創新催生了知識產權產業的蓬勃發展,2019年我國發明專利的申請數量就超過了140萬件,商標注冊申請也超過了780萬件。
但同時,伴隨著知識產權行業如火如茶的發展,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事件也與日俱增。2019年全國審結知識產權案件48萬例,比上年增加了48.9%,這一數據觸目驚心。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逐年遞增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侵害了知識產權專利人的權利,也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環境,這種現象的出現與現有的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機制不合理有很大的關系。
一直以來,我國實行以填平原則賠償加法定賠償模式為主的知識產權侵權補償標準。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存在舉證困難、損失難以確定、隱蔽性強等特點,導致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知識產權權利人很難獲得合理的賠償。實際上,這一問題并不是我們的特例,世界上其他國家也存在同樣的處境。以美國為例,為了解決這一難題,美國實行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當時頗有爭議,部分專家認為實行這一政策會增加企業成本,降低美國影響力。但實踐證明,懲罰性制度的引入不僅沒有降低美國競爭力,反而大大提高了美國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促進我國知識產權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之舉。
二、當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弊端1法律層面難以進行操作
當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只是在《商標法》中涉及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新一輪知識產權法律修改過程中,懲罰性賠償將逐步予以完善。從法律實踐來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發生率居高不下,例如北京的知識產權糾紛在過去十年間增長了50%,杭州也增長了50%之多。我們通過查閱2019年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信息,發現很少有裁判文書中出現“懲罰性賠償”的字樣,其中僅有8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得到法院的認可,占有效裁判文書的30%。如果我們從2013年開始統計(這一年《商標法》中正式納入懲罰性賠償),在過去的十幾年關于商標糾紛的侵權案件中,提出懲罰性賠償的僅占總量0.05%,而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僅占0.02%。
這充分說明了懲罰性賠償的可操作性太低,沒有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價值。
2賠償金額難以確定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不予支持訴訟請求的主要原因,主要在于賠償金額難以準確界定。盡管《商標法》以及其他法律修訂案中提出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但現實中,即便案件符合懲罰性賠償的要件,但由于賠償金額存在較大爭議,最終只能選擇傳統的法定賠償裁決。知識產權權利人被侵權后,對其造成的損失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與市場價格波動、市場形勢的變化以及政策變化等都有很大的關系。在競爭十分激烈的商品市場中,商品價格變動頻繁。而且不同季節價格也存在較大差異,很難量化權利人損失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法院來審核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但現實中我們也很難將侵權行為獲得的收益與正常經營所得區分開。這就造成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制度步履維艱。
3·社會層面的負面影響
正如硬幣的雙面性,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也不是盡善盡美。與傳統的填平式加法定賠償方式相比,懲罰性賠償突破了限制,大大增加了侵權行為的代價,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帶來更高的補償。從國外知識產權侵權的司法實踐來看,有一些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業務的專利流氓,他們通過各種途徑獲取大量專利,并不是將其投入生產、服務社會,而且誘導他人來侵權自己的專利,從而獲得巨額賠償。這種行為不僅造成專利壁壘,造成大量知識產權的浪費,阻礙了知識產權行業的發展,影響整個社會的創新和發展。而且也極大地浪費了司法資源,破壞了社會秩序。
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1,明確情節嚴重判定標準
正如上文所述,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不斷增加,傳統的賠償制度已經不足以打擊和制約侵權行為,需要我們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都要進行懲罰性賠償。實際上,對于大量情節較輕的侵權行為,我們還是延續傳統的填平式賠償就可以。對于那些情節惡劣,破壞性大的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這樣不僅可以節約司法資源,也降低了侵權人的成本。具體而言,如何來界定情節惡劣呢,這里我們可以從侵權持續時間、侵權次數、侵權價值以及侵權后態度四個指標來判斷。侵權時間長說明侵權人存在嚴重的主觀故意,并不是偶爾或者無意侵權。而且持續時間越長,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越多,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越壞,因此應該被認為情節惡劣;侵權次數也是如此,侵權人多次發生侵權行為,說明侵權人不思悔改,客觀上放任自己的行為,這種行為也應該被認定情節惡劣;從侵權態度來看,如果侵權人能夠主動認識錯誤,立即停止侵權,積極與權力人溝通并賠償其損失,可以認定有積極悔改行為。如果侵權人置若罔聞,并表達出了對法律的蔑視以及對司法權威的挑戰,這種情節也屬于惡劣;如果侵權行為給權力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和生存等,也應該認為情節惡劣。
2·明確懲罰性賠償金倍數
只有科學的、合理的懲罰性賠償才可以起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從我國《商標法》關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規定來看,實行的是1-5倍的懲罰性賠償。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這種過于寬泛的規定讓法官無所適從。同樣一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的法官判1倍賠償,有的可能判5倍賠償,增加了判案難度。而且如果賠償倍數太低,起不到懲罰性的目的。反之,如果賠償倍數太高,則增加了侵權人的負擔,使其無法接受。實際上,從我國的其他法律條款來看,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是三倍。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使用“假一賠三”等這樣的表述。另外,從一些專家的研究成果中,我們也發現,當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金額在2倍以下時,并不能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二者之間并沒有呈現出直接的因果關系。由此可見,采用三倍賠償比較符合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行為的賠償。而且這也將大大縮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減少審理難度。
3·引入專家輔助人,專家陪審員正如上文所述,在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難以舉證。而且侵權人合法所得和侵權人違法所得經常混雜,知識產權侵權帶來的經濟損失也難以界定,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的司法機關。可見,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判定不僅需要極高的法律知識和素養,而且需要較強的知識產權專業知識。因此,我們可以引入專家輔助人以及專家陪審員,來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專業性。法院在審理特定案件時,依職權聘請專家輔助人,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此舉不僅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專家輔助人還可以對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是否構成重復侵權進行分析,從而使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受到保護。在聘請專家輔助人之外,法院還可以引入專家陪審員制度,專家陪審員具有專門知識、工作經驗豐富的特點,對于解決復雜的知識產權案件,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知識產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大勢所趨。2018年11月,習近平同志的重要講話明確提出要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2019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也著重指出要逐步強化知識產權懲罰性制度的落實,提高知識產權違法成本。但我們也要清楚地認識到,僅靠法律手段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我們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在每個人心中樹立起正確的法制意識和法律觀念,減少和杜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促進知識產權行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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